交易所实行制度:
(一)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限额标准。
(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调整日内开仓交易量等标准。
(三)大户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量等情况。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上期能源持仓限额规定的;
(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上期能源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者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达到上期能源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的。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上期能源处理标准的,上期能源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一)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上期能源于当日提示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将上期能源的提示通知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客户委托境外中介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将上期能源提示通知转达客户,境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上期能源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境外中介机构通报。
(三)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上期能源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暂停开仓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暂停开仓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中国交易所设有持仓限额规定,以上海国际能源中心的原油合约为例:
作为境外期货中介机构,磐石金融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限仓比例为25%。
中国交易所亦设有涨跌停板制度,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并会影响涨跌停板幅度和收盘时保证金水平。以上海国际能源中心原油合约为例:
除人民币外,美元或仓单亦可作为保证金,具体细节如下:
中国交易所使用“单向大边”保证金机制。 单向大边对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无论是否同一合约)按买卖双边中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单向收取。
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例如临近交割月份品种合约调整保证金率等。
财政部已宣布对境外交易者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期货合约所取得的收入免税,免税制度将涵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同时,财政部表示将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免征三年所得税,机构投资者则没有明确的豁免期限。
交易日是指由前一个自然日的夜盘交易时段开始至当日日盘交易时段结束的一完整交易时段
结算价:中国交易所交易品种的每日结算价为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中国期货交易所严格执行持仓限额、涨跌停板等风险管理制度,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交易所网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